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食品藥物管理局遵循立法院通過之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 以「強制標示」方式落實牛肉原料原產地標示

       有關報載「用標章代替標示」一文,食品藥物管理局強調,依立法院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強制標示」修正草案,未來將強制規定市售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直接供應飲食場所,都須強制標示牛肉產地。
      強制標示牛肉原產地之精神,係全面性提供消費者牛肉產地之最明確資訊,消費者可依個人需求自行選擇。至於該篇 文稿所提及建立「標章」認驗證制度乙節,在國內及國際上,該制度均採自願性,且是基於產品商機以及產業發展,而多由民間相關產業公協會所推動,限於個別性或特定產品,由有需求的業者主動提出申請。


       另有關該文稿所關切,僅強制標示牛肉原產地,消費者無法決定自己吃到的進口牛肉是否合格,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所有進口食品均須經邊境查驗合格始得輸入,該局將於總統令正式發布施行「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條文,並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解除牛之萊克多巴胺禁令後,參採專家學者之建議,依照行政程序訂定牛肉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並加強邊境與及市售牛肉產品之萊克多巴胺抽驗,確保在安全容許下,民眾飲食健康及選擇的權利。
    為使消費者能有清楚透明之資訊,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表示,將以「強制標示」食品之牛肉原產地,作為選購牛肉相關產品之參考,並全面稽查強制標示規定,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