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0日 星期一

原產地標示管理規範說明

原產地標示管理規範說明
1.
有容器或包裝食品:由原來只標示食品「原產地()」,須加標「牛肉原料原產地
2.
散裝食品:由原來只限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者標示食品「原產地()」,擴大到所有陳列販售場所,須加標「牛肉原料原產地
3.
直接供飲食場所:輔導改為須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

原產地標示管理規範說明表
食品類別現況未來實施日期標示方式
食品牛肉原料食品牛肉原料
直接供飲食場所強制 強制強制公告日起15後實施外包裝標示
散裝牛肉及其加工食品(販售場所不具公司或商業登記)強制 強制強制公告日起7後實施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
散裝牛肉及其加工食品(販售場所不具公司或商業登記)   強制
直接供飲食場所 輔導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 強制

備註:
1.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如未標示可處3-15萬元;如標示不實可處4-20萬元
2.
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如未標示或標示不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