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確立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 落實產地標示
「食品衛生管理法」與牛肉萊克多巴胺殘留有關的安全容許量及強制標示修正案,101 年7 月26 日已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1 年8 月8 日以總統令正式公布施行。衛生署依法於101 年8 月15 日擬具「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預告增訂牛肌肉中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為10 ppb (十億分之ㄧ),同時預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等標示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