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容器或包裝食品:由原來只標示食品「原產地(國)」,須加標「牛肉原料原產地」
2.散裝食品:由原來只限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者標示食品「原產地(國)」,擴大到所有陳列販售場所,須加標「牛肉原料原產地」
3.直接供飲食場所:由輔導改為須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
原產地標示管理規範說明表 | ||||||
食品類別 | 現況 | 未來 | 實施日期 | 標示方式 | ||
食品 | 牛肉原料 | 食品 | 牛肉原料 | |||
直接供飲食場所 | 強制 | 強制 | 強制 | 公告日起15日後實施 | 外包裝標示 | |
散裝牛肉及其加工食品(販售場所不具公司或商業登記) | 強制 | 強制 | 強制 | 公告日起7日後實施 | 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 | |
散裝牛肉及其加工食品(販售場所不具公司或商業登記) | 強制 | |||||
直接供飲食場所 | 輔導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 | 強制 |
備註:
1.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如未標示可處3-15萬元;如標示不實可處4-20萬元
2.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如未標示或標示不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1.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如未標示可處3-15萬元;如標示不實可處4-20萬元
2.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如未標示或標示不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